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3:热烧伤的初期处理与补液方法; 1.初期处理 (1)轻度烧伤:主要是创面处理,包括修剪毛发,清洁健康皮肤,创面用灭菌盐水或消毒液冲洗,深度烧伤水疱应予清除,创面清洁包扎,对面、颈、会阴部烧伤采用暴露疗法,一般不用抗生素。 (2)中、重度烧伤 ①注意生命体征及有无复合伤,中毒; ②建立静脉通路,及时补液; ③留置尿管,监测尿量,比重、pH值等; ④估算烧伤面积和深度,判断伤情,制定第一个24小时补液计划; ⑤广泛大面积烧伤采用暴露疗法; ⑥清创术,对环状焦痂者应切开减压; ⑦抗生素及破伤风抗毒血清应用。 2.补液方法 (1)补液量的预算:对有一定面积的Ⅱ°、Ⅲ°烧伤,早期补液以维持有效血循环量。下表是国内常用的补液方案。 国内通用公式:伤后第一个24小时补液总量(ml)=1.5ml×二度、三度烧伤面积(%)×体重(kg)+基础水分量2000~3000ml。 1.5ml为每公斤体重需补充胶体液与电解质液总量,其比例为0.5:1;严重患者为1:1。 输液过程中,要求在前8小时输入总量的一半,以后两个8小时各输入总量的1/4。可建立多个静脉通路同时输注。输液速度对于面积大、症状重者需快速输注,但对原有心肺功能不全者却应避免过快而引起心衰和肺水肿。输注中应注意,5%葡萄糖不应过多或将估计量全部连续输注,否则加重水肿。Ⅲ°烧伤面积超过10%或休克较深者,应加输碳酸氢钠以纠正酸中毒、碱化尿液。口服补液应避免引起急性胃扩张。第2个24h补液总量为第一个24h实际输入量的一半。 伤后的第二个24小时输液总量除基础水分量不变外,胶体液和电解质溶液量为第一个24小时输注的半量。第3日静脉补液可减少或仅用口服补液,以维持体液平衡为目的。 (2)溶液的选择:晶体液和胶体液是复苏用液的重要组成部分。晶体液首选平衡盐溶液,因可避免高氯血症和纠正部分酸中毒,其次可选用等渗盐水、5%葡萄糖盐水等。胶体液首选血浆以补充渗出丢失的血浆蛋白,如无条件可选用右旋糖酐,羟乙基淀粉等暂时代替。全血因含红细胞,在烧伤后血浓缩时不适宜,但深度烧伤损害多量红细胞时则适用。 (3)补液的监测:补液的目的是防止休克,但亦应避免补液过多,因此补液期间应观察以下情况变化,随时调整输液的成分与速度。 ①成人尿量以维持30~50ml/h为宜; ②心率<120次/分,收缩压为90mmHg,脉压20mmHg以上; ③呼吸平衡; ④安静,无烦躁及口渴。
☆☆☆☆☆考点1:热烧伤、面积计算和深度判定; 1.热烧伤 “烧伤”可由热水、蒸汽、火焰、电流、激光、射线、酸、碱、磷等各种因子引起。临床上常见的狭义的烧伤是指单纯由高温所造成的热烧伤。势力所致病理损伤主要取决于热原温度和受热时间。其病理变化包括局部皮肤粘膜细胞的变性、坏死和循环血量减少、超高代谢、红细胞丢失、免疫功能受损等全身反应。如不及时正确处理,可发生休克、脓毒血症、肺部感染和急性呼衰、急性肾衰等严重并发症导致多系统器官衰竭而死亡。 2.面积计算 有四种估算方法:中国九分法、中国新九分法、十分法、手掌法。所谓九分法即按体表面积9%的倍数来估计体表解剖分区的面积,而十分法则按体表面积10%的倍数来估计体表解剖分区面积。手掌法是按伤员自身手掌并指面积作为体表面积的1%来估计。目前多采用中国新九分法和手掌法相结合估计烧伤面积。值得注意的是儿童因头部较大而下肢较小,因此在估算其头颈部和下肢面积时,应在成人估计的基础上加以校正,具体方法详见下表: 3.深度判定 常用三度四分法,将灼伤分为Ⅰ°、浅Ⅱ°、深Ⅱ°和Ⅲ° (1)Ⅰ°烧伤:仅伤及表皮,局部呈现红肿,故又称红斑性烧伤。有疼痛和烧灼感,皮温稍增高。3~5日可好转痊愈,脱屑而不留瘢痕。 (2)Ⅱ°烧伤:深达真皮,局部出现水泡,故又称水泡性烧伤。浅Ⅱ°者仅伤及真皮浅层,一部分生发层健在。因渗出较多,水泡较饱满,破裂后创面渗液明显,创底肿胀发红,有剧痛和感觉过敏,皮温增高。若无感染等并发症,约2周后可愈,愈后不留瘢痕,短期内可有色素沉着,皮肤功能良好。深Ⅱ°者伤及真皮深层,尚残留皮肤附件。因变质的表层组织稍厚,水泡较小或较扁等,感觉稍迟钝,皮温也可稍低。去表皮后创面呈浅红或红白相间,或可见网状栓塞血管,表面渗液少,但底部肿胀明显。若无感染等并发症,3~4周可愈,愈后留有瘢痕,但基本保存了皮肤功能。 (3)Ⅲ°烧伤:伤及皮肤全层,甚至可深达皮下、肌肉、骨骼等。皮肤坏死,脱水后可形成焦痂,故又称焦痂性烧伤。创面无水泡,蜡白或焦黄,或可见树枝状栓塞血管,触之如皮革,甚至已炭化。感觉消失,皮温低。自然愈合甚缓慢,需待焦痂脱落,肉芽生长而后形成瘢痕。不仅丧失皮肤功能,而且常成畸形。Ⅰ°容易识别,浅Ⅱ°、深Ⅱ°与Ⅲ°不易立即判断。由于热力不均匀,不同深度之间可有移行区,如创面发生感染或并发休克,可加深损伤深度。 4.烧伤分度 (1)轻度烧伤:Ⅱ°以下烧伤总面积在9%以下; (2)中度烧伤:Ⅱ°烧伤面积10%~29%或Ⅲ°烧伤面积不足10%; (3)重度烧伤:总面积30%~49%或Ⅲ°烧伤面积10%~19%或Ⅱ°、Ⅲ°烧伤面积虽不达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呼吸道烧伤或有较重的复合伤; (4)特重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Ⅲ°烧伤20%以上或已有严重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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