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种状态与过程。不同的疑点产生不同的疑点效,并聚合形成疑点群。疑点的功能在于对司法证明产生动摇。必须基于中国语境与实践的本土路径,重新诠释合理怀疑这一概念并建构其类型。合理怀疑可区分出四阶形态,其合理性体现为融贯且真实。基于对全国涉及合理怀疑的6692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实证分析,从其中的典型错案中可提炼概括出八种中国式模型,形成合理怀疑的八种具体怀疑版本类型。怀疑版本的生成体现出刑事诉讼的一种内在需求,即聚集构成某类整体以产生合力效应,可以将其概括为聚类集成。聚类集成是元素从微观向宏观合成的一种表达。基于聚类集成的主体思路,可以将司法证明划分为微分式证明与积分式证明这两种证明范式。从微分式向积分式的过渡,使得合理怀疑真正实现从微观的流量向宏观的存量的转变。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研究”(17VZL009)阶段性成果。
“合理怀疑”是一个典型的英美法系概念。它是英美法对事实认知的一种妥协。英美法一直倡导去除技术性辅助,对事实保持直观而自然的接触,让裁判者依赖于最原始的心理感受去寻找真相。①但这种内心感受极不稳定且不可描述,面对难以操作的困境,英美法开创并发展了一种抽象的言词表达——合理怀疑。②合理怀疑是从现实中提炼抓取的一种经验理念,对它的阐释从来没有达成解释学意义上的一致。而且,它所延伸出的理论经常变动,并被不断改造对接到各种概念与学说之中。③但即便如此不确定,英美法实践却从未受到过干扰,排除合理怀疑的实际应用屡试不爽。④这种不确定性给陪审员带来了无限空间,陪审员在大量案件中对这一抽象概念的持续的集体化应用,极大地丰富了合理怀疑的观念取向。⑤更为重要的是,相互碰撞的适用实践中和出合理怀疑的一种主流规范,以至于什么是怀疑、什么是合理怀疑、什么情况予以排除等诸多问题已不再是经学界论证检验的学术命题,而成为从海量实践中自然升腾出来的一种共识性标准,它依然“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却已然实现了作为定罪量刑基本尺度的全部操作功能。这种理论上缺乏建构、实践上又过于丰富的概念其实并不适合简单移植,因为实践的丰满说明它地域逻辑重、区域生命力强,而理论的缺失意味着它知识通用性差、学术解释力弱。当它被移植到中国时,首要的问题是:它是否适合中国?
在未来得及充分回答这个问题时,它已经于2012年到了中国。⑥于是,第一个问题已经不再重要,它不得不适合中国。并且,它没有经历司法概念自然进化的过程,同时也没有伴随检验这一概念水土不服与否的有效测试,它是通过立法而横空出世的,换句话说,它是从立法被自上而下给定到司法的。显然,这一借鉴与移植的路径是从概念到概念的,即从他域既成概念到本土给定概念,中间刈除了所有论证与实践。正是根据这些概念而不是事实,我们建立了一套倔强的、背离中国现实的、非常顽固的教义,并以域外的合理性来作为“免检”的借口,企图使中国司法实践符合这个概念及其理论模型,这便出了问题,而且是刑事诉讼中典型的中国式问题。
当立法出台伊始、司法还来不及回应时,中国学界已经涌现出大量论著予以阐释,⑦于是,“不得不适合中国”的逻辑开始成为支撑学理前进的动力。实际上,面对“不得不适合中国”,我们真正要回答的是,它如何适合中国、以什么方式适合中国、为中国司法解决哪些问题、对中国司法的贡献增量在哪里?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重返事实与实践本身,在充分的实践样本中检验它在中国的形态与表征,厘清它的本土类型,挖掘出它的应用模式,进而建构中国学术自主的话语体系与理论范式。
制度规范建构了刑事诉讼的严密程序,但这仅体现出刑事诉讼静态意义上的规则安排。从动力学视角上看,⑧推动刑事诉讼前进的动力并不是“规则”,而是“人与事”。“这个人究竟有没有犯这个事”是推展刑事程序的根本动因。在刑事诉讼终结之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确定的,并且这种不确定性将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不确定性的核心是对罪与非罪的不知所以,落脚到心理状态与主观判断上就是“怀疑”。怀疑是一个中性概念,它并不代表必然的方向性。刑事诉讼的所有努力都归结于裁判,而裁判的根本是裁判者内心的权衡,即不断涌动出的各种怀疑以及对怀疑的破除。因此,怀疑的“火苗”将成为裁判者一种持久的精神状态,整个刑事诉讼的规则负载、权利安排与控辩对抗都是为了呵护它或扑灭它,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股永燃之火与内在生命主线,创生于程序之初、穿梭于程序之中、终结于程序之末。
但是,怀疑本身极不稳定,怀疑之中究竟包含多大的“疑”通常无法测量分析。作为怀疑的对立面,确信(或者不怀疑)是一个有界线的概念,确信有罪与确信无罪是截然相反的两组对称表达。但是,怀疑有罪与怀疑无罪却很难表现出对立,两者甚至可能指向同义。怀疑打消了两极标准,将各种有区分度的指标或坐标变得没有尺度和方向感,而它自身不但不能给出有建设性的评价,还通过其天然的否定性中和了一切可能,因此可以形象地说,怀疑像是一个“黑洞”。
怀疑的“黑洞效应”为分解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疑罪”带来诸多困扰,容易使人区分不出疑罪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含义。在侦查阶段,怀疑的导向体现为疑罪从有。立案有两个要件: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的呈现是怀疑有罪的动力基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怀疑有罪的条件保障。侦查人员必须基于搜集发现的证据展开侦查活动,这其中主体思路是根据证据或线索怀疑某人犯罪。所以,推动侦查的力量恰恰来自对犯罪的怀疑,而侦查所获证据正是对有罪怀疑的确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大陆法系中,检察官既怀疑有罪,也怀疑无罪。检察官的怀疑是双向度的,其客观义务决定了怀疑的导向需要基于证据判断。在审判阶段,怀疑的导向转向疑罪从无。如果穷尽一切可采证据后仍难以达到定罪标准,那么,必须推定无罪。⑨在再审阶段,怀疑的方向是“唯疑从既判力”。再审的发起源自对终审判决错误的质疑,但如果对原审有罪判决是否错误的质疑并未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那么意味着,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与证据并不足以撼动原判决,因此须仍然延续先前的有罪评价,尊重原审判决的既判力。由此,基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不同形态,可以概括出怀疑在刑事诉讼中的一条运行原理:如果怀疑的推动没有得到足够的证据支撑导致仅限于怀疑而并没有升华为确信的话,怀疑需要归零(视为不存在怀疑)。可见,“零怀疑”既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刑事诉讼的终点。
在刑事诉讼起点与终点之间,无论趋向有罪还是无罪,都是有分量的怀疑。有分量的怀疑并非悬浮在刑事程序之上的泛泛的心理状态,而是扎根于具体事实细节中的实实在在的“点”,在实践中称之为“疑点”。⑩疑点是基于证据所产生的合理怀疑的最小单位,它是击破证据、撬开事实的“缝隙”,也是将某种执拗的倾向拉回到常识的工具,对中和各种偏激、防范冤错案件意义重大。
疑点存在于证据到推论的推导过程之中,它使证据与推论之间建立起不稳定的推理关联。解剖疑点的内在构造,可以发现三种典型的内部关系:一是消弱型疑点,主要基于逻辑、常识与经验而对非常态予以怀疑。比如犯罪嫌疑人接受盘问时表现反常,构成对可能存在作案的一种疑点。二是对立型疑点,指两种相反证据相互消解难以形成方向性推论。比如,在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称性行为发生前被害人明确表示自愿,而被害人陈述称系属强迫,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意愿难以判断,主观要件就成为疑点。三是覆盖型疑点,即原本证据可以直接推导出推论,但后续证据的出现覆盖了先前的推论,使结论无从得见。
不同构造的疑点产生不同的效力,疑点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对司法证明产生动摇的效果,笔者将其称之为“疑点效”。从局部证明到最终事实,案件的证明是一个体系化建构的过程。疑点效正是检验事实构建过程稳定性与可靠性的工具,其直接效力表现为瓦解流于表面的仓促结论,防止冤假错案。疑点效的功能具体有三:一是就单个证据而言,疑点效可以使单个证据陷入孤立。二是就证据间的关系而言,疑点效可以切断证据间建立的证据链,(11)使彼此失去印证支持。(12)三是就事实整体而言,疑点效通过瓦解部分证据链条、肢解证据的方式进而彻底解构证明结构,使整个事实论证坍塌。
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链接形成证明合力,疑点与疑点之间也可以相互关联构成证明阻力。单一的疑点其效力往往被忽略,难以形成阻却气势,但如果相互关联的疑点之间组合成“疑点群”,那么其效力将是巨大的。考察疑点群的意义在于,如果它能够达到无法排除的程度,那么它将对整个案件裁判产生决定性影响。由于疑点是发散型的,且本身又不确定,所以,疑点与疑点之间的勾连,并不同于证据与证据之间基于因果逻辑而形成的线性链条,它呈现出束状结构,即疑点在不同维度上并行存在,并聚合生成疑点合力,产生怀疑的更大面积,并通过数量的积累优势而达到无法排除的质的飞跃。疑点群是通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最后一级台阶,从疑点到疑点效再到疑点群,构成分析合理怀疑的概念轨迹与评价尺度。经由此,我们可以将抽象意义上的合理怀疑精细化到司法证明的具体操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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