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些地方在执行和落实中,存在对象不精准、执行不严格、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现在国务院的统一标准来了。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临时性工作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要及时发放,要向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重症患者的医务人员倾斜,不得按行政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在轮休、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原正常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卫生防疫津贴)、绩效工资继续执行。不得将一线医务人员轮休、隔离天数计入本人带薪年休假假期,不得向轮休的一线医务人员安排工作任务。
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发布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进一步措施,检验医学现收集整理如下(具体文件内容详见各省官方发布地址):
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于3月1日下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比照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别按照7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核增。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援鄂医疗队及全省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各级疾控中心、定点核酸检测机构等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疫情防控中取得的专题报告、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职称评聘中所需论文。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援鄂医疗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年度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加5分。
四川省3月10日印发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的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其中,援湖北医疗队(含疾控,下同)医务人员援湖北期间,按每人每天600元予以补助。
参加援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在援湖北期间的薪酬水平提高2倍。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卫生高一级职称或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受到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可不受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限制申报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任现职期内可直接申报参加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任现职期内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可不参加进修学习;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和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对援湖北医疗队和高风险区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单独划线(省定合格标准);任现职期内申报参加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免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
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的,3年内按规定聘用(任)本单位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任)、可享受一次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特殊政策。
《通知》要求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自应急响应期内、承担一线防控相关工作之日起至相关工作任务结束之日止。
对政府选派到湖北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600元,同时薪酬水平(档案工资)提高2倍,自出发之日起至返回之日止。
《通知》规定,疫情结束后,对全省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援鄂一线医务人员和省内定点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及防疫人员一次性发放慰问金每人不少于5000元。按照国家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及时将国家卫生防疫津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打破规定条件限制,经组织推荐审核,优先申报、优先评审、单独评定。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本单位组织职称或岗位等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其中,对援鄂医务人员,以及在我省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经组织推荐审核,已通过现聘岗位上一级职称评审(含已取得现聘岗位上一级职称未聘人员),或符合晋升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本单位如有相应岗位空缺,优先聘用;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以超岗聘用,纳入特设岗位管理,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逐步过渡消化。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经组织推荐审核,在晋升岗位等级时,可以打破最低聘任年限等规定条件限制,破格聘用。岗位等级晋升工作,可在疫情防控期间或结束后统一进行,最迟不晚于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晋升职称聘任工作在本年度相关批次职称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3月6日,进一步提出以下措施:
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限制,采取定向分配。
在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工作总结、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论文,相关经历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和1年基层工作经历。开辟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正、副高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评审优先;对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本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
对一线医务人员,具备高一层级(等级)职称(岗位)任职资格及相关条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增加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好十二件实事的通知。
申报相应职称时,可放宽继续教育、基层服务经历等条件,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一线个月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高级职称竞聘推荐时,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获得表彰奖励的,首次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取得相应职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一线护理人员,用人单位增加1年护龄。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试点单位,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聘用,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落实疫情防治一线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治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对省内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保障。省总工会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发放慰问金。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参加支援湖北和自治区内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称“一线医务人员”)。
在任现职期间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考试、评审,免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基层服务经历、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要求,其在防控救治一线的工作总结、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在评审时予以倾斜。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取得高一级职称或符合聘任相应岗位条件的可直接进行聘任。对部分 医疗卫生机构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申请设立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时,可优先聘用。
开辟医疗卫生人才补充绿色通道。对确需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疾病控制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采取招聘单位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对在隔离病区内临时聘用的医护人员,可直接转为合同制人员。
疫情防控期间,在全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合同制医务人员(含医、药、护、技),所在单位可降低招聘条件进行招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学历最低可以到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但不得突破卫生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对旗县及以下医疗机构招聘时,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其中,援鄂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对参与疫情防疫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核增,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将援鄂一线倍。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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