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与“个案 ”。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刑事个案司法的实例并不鲜见,对于实现司法可谓功不可没。值得一提堪称经典者,一例是孙志刚案,经披露后引发大哗,在推动和外力双重推动下,3个月内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被《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办法》取代。再一例是“黑老大”刘某案,设若不是哗然激起,就不会有刘案“死刑——死缓——死刑”的戏剧性改判。可以说,近年公开的错判案终局得已,差不多无不归益于全网的“见不平,发声相助”。
何为?古罗马家乌尔比安如是定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的稳定而的意志。”现代社会,法律乃,抑或法律即代名语,所谓司法,就是指法律执行抑或适用之。换言之,法律借以实现达到结果,有利于抵达和实现。刑事司法合尺度在其价值,其核心和灵魂便是。诚如亚里士多德开悟,的社会必须要有法律,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的法律。古人云:“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大意是说,如果国人认为被告人确实可杀,就应杀了他。溯及祖遗传基因,兴许这正是吾国影响司法的文化渊源。
全网可助推个案加速接近或抵达司法,却不见得必定能接近或抵达司法。在国人记忆中,曾几何时,罪犯判决文书或司法案例报道中,常闻“极大,不杀不足以平”等耳熟能详热词。在我眼中,“全网搜索”“全民追凶”“全国声讨”全网之类“劳什子”,无非是互联网时代“极大”热词的升级版罢了。问题是,“极大”到底可不可以作为理据?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道理很简单,法律从未将“极大”作为的理由;更何况,“极大”这东东,天生附着个体感彩和主观非,自始既难以把握又无可操作性。
如同对实现个案的积极价值毋庸置疑一样,对实现个案的负面影响亦不容。本质上,是人们内心及复仇观念之折射。基于天然非情绪化冲动力,注定其负面作用不可避免。由是,刑事司法绝不可随声,甚或一味而裁判之性、性和权威性,进而离司法渐行渐远。事实上,隔离某些情绪化不恰当影响,使刑事司法免遭人为干扰,原本正是实现司法的内在要求和职业素养。美国纽约三射杀肖恩·贝尔案审判弥值回味,纽约皇后区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三名无罪,因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尽管纽约法院受到来自于(尤其是黑人群体)的巨大压力,但还是了该州关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法律标准。如是恪守法律原则之刑事司法立场推荐阅读:循证医学?与其说是贯彻司法要求,毋宁谓之捍卫和实现个案。
“罪刑”“罪刑均衡”乃刑法基本原则,如何恶有,用不着旁人情绪化非越俎代庖“审判”。回到文首提及深夜个案说事,机关根据现有获取,认为当事人涉嫌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对全网汹涌,我善意提醒司法部门勿为“鸡蛋里头挑骨头”的乱声走神;面对司案,我友情围观网友发声勿帮倒忙,谨访将“监督”僭越为“审判”。因为唯如是,方可期抵近和实现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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