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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综述写作样本 张秀玲0930

时间:2018-08-12  来源:本站  作者:

  研究综述写作样本 张秀玲0930_总结/汇报_实用文档。研究综述样本( 研究综述样本(题目:我国刑罚体系改革研究) (一)选题的研究现状 刑法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现代化,刑罚现代化的基点是刑罚体系朝着文明方向发展。因而,刑罚体系的研究 对于整个刑法学意义重

  研究综述样本( 研究综述样本(题目:我国刑罚体系改革研究) (一)选题的研究现状 刑法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现代化,刑罚现代化的基点是刑罚体系朝着文明方向发展。因而,刑罚体系的研究 对于整个刑法学意义重大。从我国刑法学研究来说,在刑罚体系方面的研究历时较长,研究成果也很多。就目前 97 刑法典规定的刑罚体系而言,尽管主刑附加刑具备,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都有,而且整体上也体 现出轻重协调,罪行均衡的状态,正如储槐植教授指出的:主刑附加刑相配合、轻刑重刑性结合,整体上体现罪 刑均衡;但是仍旧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刑罚功能发挥不畅,刑罚效益受到影响,难以对我国现实 中的犯罪进行合适有效的治理,达到“以刑制罪”的效果,同时也阻遏了刑法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价值实现,损 伤了刑法的权威性和民众对其的信任感。具体来说,对于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研究成果包括这样两点:我 国刑罚体系困境研究和我国刑罚体系出路研究。 1、我国刑罚体系困境的研究 、 我国刑罚体系看似比较完整,也在发挥惩罚犯罪保护秩序之功效,但是,在社会现实面前,我国刑罚体系表 现出窘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解决实际问题。以下从我国刑罚体系内部存在的问题及导致的现实尴尬两方面多 次方面研究予以说明。 (1)我国刑罚体系内部现存问题 ) 刑罚体系内部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各刑种的问题,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刑、罚金刑、没收财产 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都有弊病,其中,下面的观点比较集中:死刑过多、无期不无期而显轻、有期徒刑上限过短、 管制刑被虚置、罚金刑功能难以发挥、资格刑过于单一、非监禁刑种偏少。二是各刑种之间的协接不顺,死刑与 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主刑与财产刑、主刑与资格刑都有不协接的问题,其中,无期徒刑 与死刑、有期徒刑之间协接明显不妥;三是刑罚制度与刑种存在不协调,死缓与死刑、无期徒刑与死缓、无期徒 刑与减刑、假释、数罪并罚、累犯等之间的协调。其中,死缓作为死刑执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死缓 与无期徒刑有时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与有期徒刑有时又几乎无甚区别。 代表性的学者观点陈述如下: 陈兴良、周光权于《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提出: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结构 性的缺陷,即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从实际看,被判处死缓的实际执行的期限为 14—24 年,一般服刑 18 年左右 就可以重获自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期限为 12—22 年,一般服刑 15 年左右就可以重获自由;有期徒 刑最高刑为 15 年,数罪并罚 20 年,实际服刑 12 年左右即可获得自由。 田文昌、颜九红在《简论中国刑罚制度改革》 (载《法学杂志》 ,2007 年第 1 期)中提出:死刑畸多;自由刑 欠缺弹性空间和公正处遇,体现在:无期徒刑不无期而导致死刑适用率难以降低、由于没有按照人身危险性的不 同将无期徒刑划分为可以减刑假释和不可以减刑假释及经过多少年才可减刑假释等若干种情况而使无期徒刑没有 弹性、有期徒刑因上限过短而难以对严重犯罪且加大了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频度;管制刑几乎被虚置;罚金刑 由于非主刑且不得易科适用而在实践中功能难以发挥;资格刑过于单一。 迟书梅在《试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协接问题》 (载《辽宁法治研究》 ,2007 年第 2 期)指出:死缓、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存在不协接的问题:死缓与无期徒刑不协接,无期徒刑为 12-22 年,死缓为 14-22 年,在 实践中无期徒刑可能会重于死缓;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不协接,有期徒刑 15-20,无期徒刑 12-22,实践中有期徒 刑可能会重于无期徒刑。 许焱于《刍议死缓制度的不合理性》 (载《市场周刊》 ,2006 年第 9)提出:死缓应当废除,因为死缓是死刑 的执行方式,死刑在限制和废除,死缓应当与死刑一并限制并废除,以死缓作为死刑的易科或替代刑,造成形式 逻辑上的混乱。死缓适用对象在刑法规定上显模糊、死缓的处理后果无异于无期徒刑或 15-20 年有期徒刑。 甘添贵于《刑法之重要理念》 (瑞兴图书出版,1996 年版)指出:死缓存在问题:判断基准不明确、增加罪犯 恐惧、执行期限不清。 戈雷于《刑事制裁体系近现代史纲》 (博士论文,2007 年,北京大学)指出:中国刑罚体系落后,停留在西方 国家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状态。刑罚体系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属于重刑结构;刑种单一,刑罚适用方式僵 化;以机构内处遇为主,行刑社会化严重不足。 辛科于《我国刑罚体系的重构》 (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年第 6 期) ,指出:我国刑罚体系弊端总 体为重刑结构,现行刑罚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存在刑罚轻重不协调现象,监禁刑过多,社区矫正刑 欠缺。 刘霜于《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 (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4 期)指出:死缓制 度目前在我国刑罚中存在这样的问题:1 死缓前提条件规定范围过大,不利于限制死刑适用;2 死缓实质条件不 明确,不利于死刑限制;3 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过宽;4 死缓在刑法第 50 条规定有立法空白。 肖中华于《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载《法律科学》 ,1999 年第 6 期)指出:死缓是我国 的独创,但是死缓存在很多问题,刑法第 50 条有这样几个问题:减刑存在问题、故意犯罪存在问题、故意犯罪与 重大立功同时存在如何处理的问题。 (2)我国刑罚体系导致的现实尴尬 ) 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现实的尴尬有三项:不能追随世界刑罚发展趋向却与之拉大距离、不能实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旨、不能为目前死刑严格限制甚至废除的主流刑事发展状况发挥作用。 第一, 第一,我国刑罚体系不符合世界刑罚发展趋向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方国家出现了保安处分,因而对于犯罪的制裁体现出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20 世纪 70 年代后,西方国家出现限制死刑并废除死刑、轻刑化、非监禁刑、非刑罚化的发展潮流。而且,这种状况 已经在许多国家立法化。例如增加社区服务刑、刑事和解的规定。近年来,在“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指导下,对 轻罪处理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刑、非刑罚化,对特别严重的犯罪体现更多更长更严格监禁刑。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刑罚体系呈现落后,停留在西方国家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状态。这种落后状态主要 表现为刑种单一,适用方式僵化,刑罚替代方式缺乏、行刑社会化严重不足。1979 刑法,在刑罚上基本上是轻缓 的,但是从 1980 年至 1996 年,单行刑法不断出台,不断抬高法定刑,这种状况直接反映在 1997 刑法中,死刑、 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占据在刑罚体系中心位置,至今中国刑罚体系成为典型的重刑模式。 在轻刑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刑,以及轻轻重重刑罚体系模式成为世界发展潮流的情况下,我国刑罚体系由 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而体现出重刑模式,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不符合。对于此种情况,结合世界发展趋势, 学者们提出中国刑罚体系发展的四个方向:轻刑化、重刑化、刑罚轻重适度、刑罚整体趋轻,两极走向。坚持重 刑化的学者们的原因在于:中国转型期犯罪高发恶性,以重刑才能压制。坚持轻刑化的学者认为:刑罚体系轻刑 化是世界发展趋势、是商品经济的要求、是社会民主的反应、是刑罚科学化的体现。坚持刑罚轻重适度的学者认 为:轻刑目前在中国不现实,走向轻重适度才是我国现实的选择。坚持刑罚整体趋轻、两极走向的学者认为,结 合西方“轻轻重重”的刑罚走向,我国刑罚体系总体走向是轻刑化,即对大多数犯罪人适用轻刑??对于偶犯、 过失犯、未成年人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适用轻刑化、非监禁刑、非刑罚化,而对于 少数犯罪,即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大的罪犯,如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涉毒犯罪、严重侵害人身权利 等犯罪适用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 代表性的学者观点陈述如下: 游伟在《论重刑化的弊端及我国的刑罚选择》 (载《人民司法》 ,2003 年第 3 期)提出:中国今后刑罚体系的 发展方向是整体趋轻,轻轻重重,以适应世界刑罚发展趋势。 陈兴良在《刑罚改革论纲》 (载《法学家》 ,2006 年第 1 期)提出,应该走向轻刑化,严密法网;之后,又提 出:在严格限制死刑的前提下,重者更重,轻者更轻,即对于严重犯罪加大监禁刑处罚力度,对于轻罪倾向非刑 罚化和非监禁刑。 张贵玲在《刑罚轻重的理性思考与合理方向》 (载《西北民族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1 期)提出轻重适度观点, 认为轻刑目前在中国不现实,走向轻重适度,削减死刑、限制无期徒刑,刑罚幅度设置适当。 张智辉在《刑罚改革的切入点》 (载《法学家》 ,2006 年第 1 期)提出:我国刑罚体系应该走向轻刑化,轻刑 化是刑罚改革的切入点,通过减少死刑、减轻法定最低刑、扩大非监禁刑增强非监禁刑的监管力度、增加资格刑、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刘仁文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载《当代法学》 ,2008 年第 1 期) 、 黄华生在《论刑罚轻缓化》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年版)都主张我国刑罚的轻缓化。 第二, 第二,我国刑罚体系不符合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于 2005 年 12 月日至 6 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后,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多次强调了这一刑事政策,2006 年 10 月 11 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至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式出台,成为中国刑事政策发展的新界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面对社会转型期犯罪高发态势所采取的基本政策。基于 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犯罪原因亦是多元,多于犯罪的应对措施应该也是多元,刑罚只 是其间一部分,因而在刑罚应用的设计上,应该科学合理。从刑罚视角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示的是一种理 性的刑罚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 ,是在一定情形下运用严厉的刑罚控制犯罪以保护社会;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中的“宽” ,是慎用刑罚、少用甚至不用刑罚以保障人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济” ,即“宽”和“严” 的结合与协调??宽和严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协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在 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严”所蕴含的理性刑罚观的两个方面是相互作用且主次 不一的,即以轻为主,以重为次,轻为一般情况,重为特殊情况,具体表现为在刑罚宽缓的基础上以刑罚轻重适 宜的互动而达到良性状态的刑罚。 刑事政策的选择不同,刑罚体系就因该有所不同,应该与刑事政策相一致,才能发挥保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然而,面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刑罚体系因自身的滞后与弊病而难以与之对应,难以适应目前社会现实所 需要的灵活有力的抗衡犯罪的要求。我国刑罚体系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死刑过多,生刑 过轻,轻刑化、非监禁刑、非刑罚化体现不足。 代表性的学者观点陈述如下: 陈兴良于《宽严相济与刑罚规制》 (载《法学杂志》 ,2006 年第 1 期)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当重则重, 当轻则轻,轻重均衡。而我国目前刑罚体系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一轻一重,过于悬殊,轻刑重刑不协调、不 均衡,难以贯彻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庄建南、叶建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完善》 (载《浙江大学学报》 ,2006 年第 5 期)指出: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内涵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用,有张有弛,多数从宽,少数从严。以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视我国刑罚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生命刑过多、自由刑过宽(体现在管制刑监督管理松弛、有 期自由刑上限过低,无期自由刑不无期,死缓名不符实) 、财产刑失灵、资格刑供给不足、累犯不够严厉。 邓文莉于《 “两极化”刑事政策下的刑罚制度改革设想》 (载《法律科学》 ,2007 年第 3 期)指出:二战后,西 方国家在“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推动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两极化的改革,使刑罚制度是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现实。 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 ,我国刑罚体系及制度应当适应之而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制度不 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形有:刑罚结构整体趋重、死刑大量虚置、短期自由刑大量存在、罚金刑适用面窄、 缓刑设置不健全、社区矫正存在很多问题。 竹怀军、利子平在《我国刑事政策的抉择及其合理性论证》 (载《法学评论》 ,2006 年第 4 期)提出:二次世 界大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走向“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即对大多数犯罪实行“轻轻”政策,对少数严重 犯罪及累犯实行“重重”刑事政策。这应该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抉择方向。 第三,我国刑罚体系不符合目前严格限制死刑的走向 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潮流的情况下,基于中国自身的背景,目前严格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成为刑法学界 的共识。可见,严格限制死刑是我过死刑目前及今后着重发展的方向。但是,当今的刑罚体系却严重地影响着这 一目标的推行和前进。为了严格限制死刑,刑罚体系从整体上需要发生变革,死缓、无期徒刑等与死刑协接的刑 种及刑罚制度还有待完善。 代表性的学者观点陈述如下: 王汉塘:《试论我国刑法增设终身监禁之必要》 ( ,载《法制与社会》 ,2007 年第 6 期) 。提出必要性在于以下几 点:有利于刑罚体系完善、推动减少死刑适用甚至废除死刑、便于国际司法协作、人权保障。 刘仁文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载《当代法学》 ,2008 年第 1 期)提出:可专门针对现有的死刑条款 设置一种替代刑——有别于目前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以限制死刑的适用。 李希慧于《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一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载《河北法学》 ,2008 年第 2 期)指出为限制死 刑,应该设置死刑替代措,为此需要对刑法规定作相应调整:涉及假释、减刑、死缓、刑法分则相关死刑无期徒 刑规定的条文等。 高铭暄于《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 (载《河北法学》 ,2008 年第 2 期)提出以三种方式作为死刑的替代 措施,以限制死刑适用。 张会清于《试论死刑的存废及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研学报》 ,2007 年第 1 期)指 出:为严格限制死刑,需要对我国刑罚体系进行完善。 2、关于我国刑罚体系困境的出路或途径的探讨 、 我国刑罚体系由于自身存在的弊病而导致现实应用的尴尬,同时,刑罚体系的弊病也损害了刑法的权威、严 肃性、威慑力和民众对刑法的信任感,在实践中还容易导致重刑主义。那么,中国刑罚体系如何摆脱这一困境? 中国刑罚体系摆脱困境的出路或途径在哪里?在此问题上目前刑法学研究甚多,综合起来,观点主要包括这样几 方面: 1 各个刑种改革完善。在此方面集中的观点是:死刑减少;无期徒刑废除由长期有期徒刑替代或设置终身监 禁刑,即不可减刑或假释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管制改造为社会服务刑并增设多种非监禁刑;罚金刑 主刑化并设置易科制度;资格刑增设。 2 各个刑罚制度的改革完善。在此方面集中的观点是:死缓完善或废除;减刑在无期徒刑上体现为可减刑无 期徒刑和不可减刑无期徒刑;假释在无期徒刑上体现为可假释无期徒刑和不可假释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及累犯的 变革。 3 刑种之间相互协接的变革协调。在此方面集中的观点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协接,即最小限度 保留死刑,增加绝对无期徒刑,调整有期自由刑上限。 4 刑种与刑罚制度的协接。在此方面集中的观点是:死缓与死刑、无期徒刑的协接;减刑假释与无期徒刑的 协接。 5 刑罚体系整体进行改革完善。这种观点几乎可以包容以上所有观点。 6 以死刑替代刑或措施的完善来进行刑罚体系的整体变革协调。在此方面集中的观点是:以死缓的完善来作 为死刑的必经程序,带动刑法体系整体变革协调;以无期徒刑的完善作为死刑替代刑来带动刑法体系整体变革协 调。后者在学者研究中涉及较多,一般提出以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替代死刑。 代表性的学者观点陈述如下: 储槐植在《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 (载《北京大学学报》 ,1989 年第 6 期)提出:中国刑罚体 系应适用“严而不厉”的刑罚结构,同时控制死刑、多样化刑事制裁方式、设置适中刑度。 陈兴良、周光权于《刑法学的现代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提出改革我国刑罚体系措施如下: 加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处罚力度,被判处死缓的,原则上关押终身,少数可以减刑或假释的,最低应关押 30 年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多数应关押终身,少数减刑假释的,最低应关押 2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 25 年,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到 30 年。 迟书梅在《试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协接问题》 (载《辽宁法治研究》 ,2007 年第 2 期)提出建议: 保留有期徒刑最高刑为 15 年,数罪并罚改为 25 年;对无期徒刑重新设计,设定为 15-25 年减刑实际执行刑期至少 为 15 年,同时设定无期徒刑的缓刑制度;死缓 2 年后减为无期徒刑,15 年后再考虑减刑。 谢望原在《欧陆刑罚改革成就与我国刑罚方法重构》 (载《法学家》 ,2006 年第 1 期)提出我国刑罚方法重构 的思路:最小限度保留死刑,增加绝对无期徒刑;调整有期自由刑(将拘役刑并入,同时增加有期徒刑长度至 25 年,数罪并罚最高达 30 年,改造有期徒刑为绝对有期徒刑和非绝对有期徒刑) ;完善管制刑(与社会服务刑整合, 对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有条件适用,同时增加强制公益劳动,与监禁刑替换) ;改革财产刑(罚金上升为主 刑,完善没收财产刑) ;重构资格刑。 梁根林、黄伯胜于《论刑罚结构改革》 ,载《中外法学》 ,1996 年第 6 期。提出改革措施:罚金扩大适用、增 设社区服务刑、完善资格刑、将劳动教养改革进入刑罚体系。 田文昌、颜九红在《简论中国刑罚制度改革》 (载《法学杂志》 ,2007 年第 1 期)中提出:管制与劳动教养、 社区矫正相结合予以改造,成为在实践中可以良好应用的非监禁刑。 戈雷于《刑事制裁体系近现代史纲》 (博士论文,2007 年,北京大学)提出:以社区矫正的适用改革中国目前 的刑罚体系,即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通过社区矫正方式进行,进而改造中国自由刑,如增设社区服务刑、 公益劳动等,改善缓刑假释,使中国刑罚体系现代化。 辛科于《我国刑罚体系的重构》 (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年第 6 期) ,提出:以罪刑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原则、轻轻重重原则来对刑罚体系进行重构:保留死刑,但限制和减少死刑;废除死缓, 设置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废除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 30 年,数罪并罚最高为 50 年;增 加非监禁刑种类,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 刘霜于《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 (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4 期)提出:将死刑 立即执行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暴力犯罪、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 于非暴力犯罪目前规定死刑的罪名,都将死缓作为必经程序。 庄建南、叶建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完善》 (载《浙江大学学报》 ,2006 年第 5 期)提出:减少生命 刑、改造管制刑为社会服务刑、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增设不可减刑或假释的无期徒刑、增设财产刑易科制度、 增设资格刑、数罪并罚采用相加原则、累犯加重处罚。 邓文莉于《 “两极化”刑事政策下的刑罚制度改革设想》 (载《法律科学》 ,2007 年第 3 期)提出:轻缓轻微犯 罪的处罚力度,在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内,提高严重犯罪的刑罚力度。 陈兴良于《宽严相济与刑罚规制》 (载《法学杂志》 ,2006 年第 1 期)提出:减少限制死刑,加重生刑,对 3 年以下的轻罪多适用非监禁刑。 甘添贵在《刑法之重要理念》 (瑞兴图书出版,1996 年版)提出:废止死刑的国家需另行设计有死刑的代替性 制度:相对无期徒刑与绝对无期徒刑。前者经 15 年至 25 年不等的长期间服刑后,得予以假释,如瑞士。澳大利 亚;后者则除特赦情形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如德国、荷兰、瑞典、挪威、芬兰等。同时对死缓的进行积极 意义上的评价:死缓符合目的刑理念、作为死刑过渡的手段符合刑罚人道主义。 欧锦熊在《论死刑废止过渡阶段的刑罚阶梯》 (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5 年第 3 期)指出:死刑废止过 渡阶段的刑罚阶梯设计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 高铭暄、王秀梅于《死刑替代利弊分析》 (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8 年第 1 期)提出:以终身监禁或不 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惩罚最严重的犯罪作为死刑的替代,是彻底废除死刑的过渡。但是弊端有:监狱人满为患、罪 犯改造的评估问题、与监禁刑的协调问题以及如何符合罪犯处遇国际标准等。 刘仁文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载《当代法学》 ,2008 年第 1 期)提出:原则上对现有的有期徒刑包 括数罪并罚、无期徒刑上限不做改变,但可专门针对现有的死刑条款设置一种替代刑——有别于目前无期徒刑的 终身监禁,对这种终身监禁可抬高其最低关押期限,并不得减刑,严格假释程序。 李希慧在《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一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载《河北法学》 ,2008 年第 2 期)中提出:死刑 替代措施应是 25 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 25 年的无期徒刑。为此需要对刑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假 释、减刑、死缓、刑法分则相关死刑无期徒刑规定的条文。 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 ( ,载《河北法学》 ,2008 年第 2 期。 )提出以三种方式作为死刑的替代 措施:1 严厉化调整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20 年后才可假释,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少于 20 年,特别严重的上限不超过 30 年,实际不少于 25 年。2 严格无期徒刑,分为严格无期徒刑和一般无期徒 刑,严格无期徒刑之行 15 后才可以假释,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 15 年,替代死刑的 25 年或 20 年后才可以假 释,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 15 年。3 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即刑期为 15 至 20 年附赔偿。提出将死缓作为死刑 制度的“等价的转换物” ,停止死刑立即执行,全部改由死缓执行。 张会清于《试论死刑的存废及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研学报》 ,2007 年第 1 期)提 出:在严格限制死刑的情况下,废除死缓、完善无期徒刑、提高执法能力;付出死缓是因为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 度,与死刑相较,社会效果、司法实践效果、对犯罪人的心理影响效果界不同,而且,死缓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王洪芳、静之在《无期徒刑取代死刑的思考》 (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年第 3 期)建议以无 期徒刑取代死刑的司法适用,即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合理科学人道配置无期徒刑、司法行刑操作合 适,释后监督。同时指出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进行刑罚制度改革,是牵一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不仅刑罚结构进 行大规模调整和建构,司法操作及司法人员素质等也需提高 (二)选题研究现状存在问题 就本论题从目前研究现状看,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刑罚体系变革与协调方面 、 我国刑罚体系变革与协调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缺乏理论提炼,因而对于刑罚体系 变革与协调方面的观点目前难以达到一致认可。具体表现为: (1)该方面个别化的研究甚多,观点纷呈,彼此观点之间还存在很多争议,有些观点之间甚至有着很深的冲 突。例如在死缓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应当废除死缓,而又学者认为应当以死缓作为所有死刑犯罪的必经程序;再 如在刑罚体系发展方向和构建模式上,有学者认为应当轻刑化发展,有学者认为应当轻重适度发展,有学者认为 应当整体趋轻,轻轻重重两极发展。 (2)在刑罚体系变革与协调方面,应该以什么为主线或枢纽,或者应该以什么作为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 对刑罚体系进行全面修正,这方面的观点始终不甚明朗。在此方面虽然较多论述到无期徒刑,但一般集中在无期 徒刑替代死刑的范围内,对于无期徒刑是否促进刑罚整体的变革与协调,关注不够,论证欠缺。 2、无期徒刑与刑罚体系的关系以及无期徒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发挥主线或枢纽作用的研究 、 在目前相关的研究中,虽然也有以无期徒刑的视角来审视解决我国刑罚体系的变革协调的论述,但基本都限 于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范围,而且限于简单的观点陈述,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当前世界刑罚“轻轻重重”以 及轻刑化、非监禁刑、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下,在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限制死刑的现实背景下,无 期徒刑应该在整个中国刑罚体系中占据什么位置,发挥什么功能和价值,几乎没有研究成果。 3、无期徒刑调整刑罚体系的具体设计 、 同上述情况一样,在目前研究中虽要学者提及,但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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