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企业同传统的创业企业一样,具备一系列结构性特征。根据现任教于美国加州路德大学(California Lutheran University)和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的世界著名的创业管理学教授威廉·B·高德纳(William B. Gartner)的总结,这些特征包括:
社会创新流派将个体视作为资源创新整合、社会价值创造的主体,而社会型机构流派则把企业和机构视作实现社会价值的载体。第三大流派由一系列欧洲学者于2010年前后提出,名为欧洲公益机构萌芽(The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s in Europe,简称EMES)。欧洲公益机构萌芽流派的观点是,公益企业是由许多企业和个人集体驱动的,而非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个体行为。
公益企业往往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CSR)和慈善(Philanthropy)相提并论,然而并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看作广义的公益企业行为的一部分。然而,公益企业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商业企业在社会价值创造的优先级上是有差异的。不论如何,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总是在商业利益之后。而慈善只体现了公益企业的“公益”内涵,而没有企业和管理的本质。慈善行为仅仅只是从资金角度实现了一定的公益目的,既不存在公益企业的持续性,也不具备公益企业的机构性。